准予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筹备社会团体决定书
沪民社登[2014]0075号 |
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发起人: 你们提出筹备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申请,已于2014年1月27日收悉。经审查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决定准予筹备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。 请你们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。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,逾期未申请成立登记的必须重新申请筹备。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(发布日期:2014-2-2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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